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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7日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市场行为信息为依据,运用定量定性的分析方法,对企业做出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开发企业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市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以及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组成 第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组成。 第六条 基本信息是指企业登记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经营业绩等。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房地产相关表彰的; (二)获得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房地产业协会、建筑业协会表彰、奖励的; (三)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为行业发展作出贡献,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表扬或表彰的; (四)取得房地产开发方面成果创新,获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可以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情形。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 (二)企业违反本行业规范、公约的; (三)企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四)企业执(从)业人员因房地产执业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失信信息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或执(从)业人员对抗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拒不执行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决定的; (二)企业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企业引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四)企业被司法机关查实为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或企业执(从)业人员被司法机关查实为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 (五)企业执(从)业人员因房地产执业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依据: (一)基本信息通过淄博市建设行业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归集; (二)优良信用信息依据政府或相关部门、协会通报表彰、奖励文件; (三)不良信用信息依据已生效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良行为认定通知书、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通报处理决定等。 第十一条 优良信用信息报送。开发企业应当在优良信用信息产生后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网页及时填报,住房城乡建设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进行审核,不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用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报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住房保障服务、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监察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在不良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网页进行填报。 第十三条 不良信用信息实行告知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通过“淄博市建设行业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将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企业端并进行告知。企业对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情况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予以修正。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实行有效期制度。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时,优良信用信息的有效期自产生之日起2年内有效,自审核通过后开始计分;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为审核通过时间,并开始计分。信用信息有效期届满后不再计分,转入信用评价数据库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不良信用信息修复制度。开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开展信用修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开发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向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受理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文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缩短不良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不良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可缩短至不少于1年;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可缩短至不少于3年。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实行关联制度。若开发企业有控股(或实际控制其开发经营行为的)母公司,不论其母公司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将该母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主体,并同步将有关信用信息记录到该母公司名下;若开发企业有控股(或实际控制开发经营行为的)房地产开发子公司,同步将有关信用信息记录到该企业子公司名下。因母子公司关系记录的信用信息,暂不公开,不推送至其它信用信息平台。 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承销机构在代理销售该项目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负面信用信息,视同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计入该开发企业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每年评价一次。依据每年3月31日前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计算信用得分,结合有效期内所发生的不良信用信息严重程度,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信用得分和信用等级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布。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信用得分=信用基础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的企业信用基础分为130分;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的企业信用基础分为120分;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的企业信用基础分为110分;开发四级资质、暂定资质企业及无资质的开发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其开发经营行为的)母公司信用基础分为100分。 第二十条 优良信用信息得分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生成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生成减分。开发企业同一信用信息计算加、减分时只计算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不重复计分。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AAA级、AA 级、A级、B级、C级,评价等级结果应用有效期为1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下一年文件发布之日止,期间发生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立即降为C级。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信用企业。信用得分在140分及以上;评价时点前一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扣分。 (二)AA级信用企业。信用得分在130分及以上;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三)A级信用企业。信用得分在100分及以上;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四)B级信用企业。信用得分在80分及以上;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累计不超过40分。 (五)C级信用企业。达不到B级标准,或认定有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被一票否决的。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涵盖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开发企业信用数据库。信用信息数据按要求与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服务平台和信用淄博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十四条 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 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场准入、表彰评优、行政监管、招标投标等工作中作为重要指标予以应用。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为AAA级的企业,表示信用很好,实行激励机制。 (一)全市通报表扬,确定为“淄博市优秀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红名单”,推荐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100强; (二)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优先推荐部、省、市级先进企业; (三)预售监管资金额度按照应监管额度70%执行; (四)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五)根据实际情况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许可中可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 (六)优先向金融机构、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等推荐,列入重点支持对象。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为AA级企业表示在行业中信用良好,实行扶持机制。 (一)全市通报表扬; (二)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推荐部、省、市级先进企业; (三)预售监管资金额度按照应监管额度90%执行; (四)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降低3个百分点; (五)根据实际情况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许可中可 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价为A级企业表示信用较好,进行正常监管。 第二十八条 信用评价为B级企业表示诚信度一般,实行限制机制。 (一)列为重点监管名单;提高日常检查频次,纳入资质动态核查范围; (二)不得参加表彰、评先、评优活动;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须到当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原则不超过3个月); (四)责成开发企业针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整改不到位的,限制办理新项目开发建设手续; (五)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六)在本地登记的进淄开发企业,其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给相应的控股公司。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为C级企业表示在行业中信用缺失,实行惩戒机制。 (一)C级企业中发生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被一票否决的列入房地产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须到当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原则不超过6个月); (三)向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通报信用情况; (四)企业不得参加表彰、评先、评优活动; (五)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 (六)企业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交付前,不予批准新项目的施工许可; (七)启动资质动态核查,达不到资质标准条件的,依法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八)在本地登记的进淄开发企业,其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给相应的控股公司、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相关负责人到新开发企业入职的,给新入职开发企业记录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十条 开发企业“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开发企业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房地产市场的信用信息采集和推送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半年和年度通报信用信息的征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9日。原《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17〕37号)同时废止。 |